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267號
TPAA,94,裁,267,200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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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267號
上 訴 人 松木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論旨除指摘原處分未當外,另於補充理由略謂:原 判決並未就其斟酌調查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 內容如何,在判決理由項下予以記明,則其以此為判斷行政 訴訟事實真偽之資料,並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違反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另鋁台公司有股東陳添盛魏志明羅文通郭松根等人,證人陳添盛稱其不知被登記為鋁台 公司之負責人,亦不識沈清結洪清和等;證人魏志明為中 度智障之身心障礙者,亦不通事理,無法就案情為說明,又 羅文通郭松根屢傳未到,故在證人不是找不到或不通事理 無法成為證人情形下,即草率認定上訴人與鋁台公司無交易 之事實,顯然違背法令等語。核其狀述意旨並無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 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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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木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