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4年度,288號
TPSV,94,台上,288,200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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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被 上訴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被 上訴 人 丙○○
            號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
上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其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第九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竟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其上訴顯非合法,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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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