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六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買福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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