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一、二樓及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住台
被 告 甲○○○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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