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3年度,842號
SSEV,93,新小,842,200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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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八四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一、二樓及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住台南
        施志勇 住同右
  被   告 甲○○ 住台南
            居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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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