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宜秩字第一號
移
被 移送 人 林家妏 女十八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警蘭刑
字第○九四○○○六二六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家妏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內
含愷他命殘渣之空瓶叁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凌晨二時許前。
㈡地點:不詳處所。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在宜蘭縣○○市○○路○○○號地下室B一PU
B查獲。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
應。
㈢內含愷他命殘渣之空瓶三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