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秩字,94年度,1號
ILEM,94,宜秩,1,200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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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宜秩字第一號
  移

  被 移送 人 林家妏 女十八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警蘭刑
字第○九四○○○六二六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家妏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內
含愷他命殘渣之空瓶叁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凌晨二時許前。
 ㈡地點:不詳處所。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在宜蘭縣○○市○○路○○○號地下室B一PU
  B查獲。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
  應。
 ㈢內含愷他命殘渣之空瓶三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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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