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保險小字,94年度,3號
SLEV,94,士保險小,3,2005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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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保險小字第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訴訟代理人 斯華陽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一時許,駕駛車牌號碼八二五二—FJ號 自小客車(下稱:甲車),於台北縣淡水鎮○○街五號前,因倒車不慎,致碰撞 由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李紹曾所有之車牌號碼二二八九—DM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乙車),乙車因而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該車之修復費用新台幣(下 同)三萬零二百零六元,爰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代位行使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上開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右述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理賠計算書、車輛修 理滿意書、車輛受損照片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 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乙車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領照 使用,現以三萬零二百零六元修復,其中零件為一萬三千九百零六元,工資及烤 漆費用為一萬六千三百元,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統一發票、估價單、受損 照片為證,應認係真正。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 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 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 者,以月計。據此計算,乙車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碰撞受損,乙車折舊年數為六 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乙車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扣除折舊後應為一萬零九百十三元( 00000-0000=11340),加上工資及塗裝費用一萬六千三百元,本件原告承保之 乙車因車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以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元(11340+16300= 27640)為必要。
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本件原告基 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 許;超過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折舊金額: 13906 X 0.369 X 6/12=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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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