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3年度,697號
CYEV,93,嘉簡,697,200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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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鄉農會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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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