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4年度,13號
PDEV,94,斗小,13,2005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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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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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