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