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一千元,應繳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四百三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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