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1609號
SJEV,93,重簡,1609,200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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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九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己○○即家家牛
        丙○○
        庚○○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九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
七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己○○即家家牛排館、丙○○等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己○○即家家牛排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邀同被告丙○○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到期日為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其中四十萬元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另六十萬元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應付之利息,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原告除分別獲償本 金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五及三十一萬七千一百一十四元,並繳至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二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受償,依系爭契約約定,本債務視為已全部 到期,被告己○○即家家牛排館自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丙○○庚○○為連帶 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 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各乙紙為證,被告庚○○則自認上開欠款保證之事實 ,雖以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無礙於原告之請求;被告己○○即家家牛排館、丙 ○○等二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均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消費借貸款、約定利息 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法 官 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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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