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補字第二一號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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