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
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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