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4年度,199號
FSEV,94,鳳小,199,200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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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鳳小字第一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汶譽
  被   告 詹雅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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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