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06號
KSDM,105,訴,606,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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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暨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5182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41
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文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潘文豪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 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 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 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 4 年3 月初,以換取半個月免費住宿之代價(約新臺幣【下 同】3,000 元之利益),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正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身分不 詳名為「陳宏在」(音譯)之成年男子,供該不詳男子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由其中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詐騙方法,使附表所 示黃培瑋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 所示之帳戶內(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均詳如附表所載)。嗣經黃培瑋等人於匯款後發覺有異,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培瑋、陳建銘、謝昱甫林明毅、陳雅雯、林怡蓓曾欣怡黃子恩吳筱雯、楊智豐、葉賢康、巫忠庭、孫立 憲、何維浩王新榮羅士翔戴維廷張文俐廖梓畬、 黃宗賢沈佳穎、張祐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及 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文豪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柒第33頁 反面、第98頁反面、第101 頁正反面、第117 頁),核與告 訴人黃培瑋、陳建銘、謝昱甫林明毅、陳雅雯、林怡蓓曾欣怡黃子恩吳筱雯、楊智豐、葉賢康、巫忠庭、孫立 憲、何維浩王新榮羅士翔張文俐廖梓畬、黃宗賢沈佳穎、張祐聖於警詢中(高市警林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一)【下稱警一卷】第246 至247 頁、第261 至263 頁、第300 至302 頁、第289 至291 頁、第284 至286 頁、 第280 至281 頁、第895 至896 頁、第250 至252 頁、第70 4 至706 頁、第711 至712 頁、第305 至306 頁、第479 至 480 頁、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471059700 號卷【下稱警四卷 】第196 至198 頁、第209 至211 頁、第26至27頁、第133 至134 頁、第10至12頁、第92至94頁、第82至83頁、第143 至144 頁、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471163800 號卷【下稱警 三卷】第1 至3 頁);告訴人戴維廷於警詢及本院中(見警 四卷第172 至173 頁、本院卷一第213 至223 頁),及被害 人龔建勛、許譯尹、簡郁翔、林紋瑄張祐禎陳昱任、許 弘聖、林辰翰林軍源於警詢中,及告訴人戴維廷於警詢及 本院中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65 至266 頁、第807 至808 頁、第811 至812 頁、第470 至472 頁、警四卷第64至66頁 、第183 至184 頁、第221 至222 頁、第109 至111 頁、第 51至52頁),並有被害人黃培瑋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建銘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露天拍賣交易明細、匯款訊息、台新銀行ATM 交 易明細表、謝昱甫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林明毅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雅雯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存摺影本、露天拍賣網頁、匯款訊息、林怡蓓提出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 、曾欣怡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 存摺影本黃子恩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華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黃子恩與賣家於露天拍賣之 聯絡信件、吳筱雯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渣打銀行存摺影本、楊智豐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郵局存摺影本、居留證影本、葉賢康提出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款憑調影本、巫 忠庭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龔建勛提 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露天拍賣結帳明 細、匯款帳號通知、孫立憲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金融卡影本 、露天拍賣匯款帳號通知、買家與賣家間之通信紀錄、許譯 尹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ATM 交 易明細表、露天拍賣匯款帳號通知、與賣家間問與答訊息、 簡郁翔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單、中國信託銀 行ATM 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訂購及匯款資訊、何維浩提出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帳戶存款 明細查詢表、露天拍賣帳號訂購紀錄、林紋瑄提出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露天拍賣交易明細及匯款資訊、 國泰世華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張祐禎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提醒通知、陳昱 任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兆豐銀行存 摺影本、露天拍賣匯款通知及交易資訊、王新榮提出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許弘聖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露天拍賣交易明細及訊息往來 紀錄、羅士翔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露天拍賣交易明細、匯款資訊、評價、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林明弘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戴維廷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國泰世華myATM 轉出明細查詢結果、露天拍賣交 易明細、張文俐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 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露天拍賣交 易明細、露天拍賣客服通知賣家帳號遭盜用通知、廖梓畬提 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轉帳成功明細表、露 天拍賣交易明細、通知匯款資訊、林辰翰提出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露天拍 賣交易明細及匯款資訊、林辰翰收到露天拍賣賣家停權通知 、林軍源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露天拍賣交易明細、黃宗賢 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露天拍賣交易明細 、匯款資訊訊息、黃宗賢提出之WebATM交易明細查詢、沈佳 穎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交易明 細、沈佳穎與賣家訊息紀錄、張佑聖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露天拍賣交易明細、匯款資訊訊息、 張佑聖WebATM交易明細查詢(見警一卷第245 頁、第259 至 260 頁、第299 頁、第303 頁、第288 頁、第292 至293 頁



、第294 至295 頁、第296 至298 頁、第283 頁、第287 頁 、第279 頁、第282 頁、第894 頁、第897 頁、第898 頁、 第248 頁、第253 頁、第703 頁、第707 頁、第708 至709 頁、第710 頁、第713 頁、第304 頁、第264 頁、第267 至 268 頁、第453 頁、第437 頁、第481 頁、第482 頁、第49 7 頁、警四卷第201 頁、第206 至207 頁、第208 頁、第21 4 頁、第215 頁、第219 頁、第218 頁、第74頁、第76至81 頁、第188 頁、第193 頁、第192 頁、第225 至227 頁、第 237 至238 頁、第241 頁、第47至48頁、第38頁、第46頁、 第40至45頁、第31頁、第34頁、第116 至117 頁、第119 頁 、第120 至121 頁、第137 頁、第139 至140 頁、第177 至 178 頁、第180 至181 頁、第20頁、第16頁、第17至19頁、 第21頁、第108 頁、第100 頁、第97至99頁、第101 頁、第 163 頁、第167 頁、第168 至170 頁、第61頁、第63頁、第 86頁、第88至89頁、第90頁、第147 頁、第150 頁、第151 頁、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471941802 號卷宗(二)【下稱警 二卷】第1328頁、第1332頁、警三卷第4 頁、第7 至10頁、 第11頁),並有潘文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 資檢視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104 年5 月7 日北富銀鳳山字第104000000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104 年5 月19日北富銀鳳山字第1040 00000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104 年6 月16日北富銀鳳山字第104000001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潘文豪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大發分行10 4 年5 月21日發存字第1045001236號函暨檢附之0000000000 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大發分行105 年4 月22日 發存字第1055001096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4 年6 月4 日彰作管字第10416835號函暨檢附之000000000000 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05 年8 月29 日彰峽字第55810184號函暨檢送潘文豪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申請書、印鑑卡及往來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大發分 行105 年8 月31日發存字第1055002330號函檢送本行分行客 戶潘文豪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共3 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鳳山分行105 年9 月6 日北富銀鳳山字第10500000 55號函檢送本分行客戶潘文豪帳戶自103 年3 月(開戶日: 103 年3 月10日) 迄今之往來明細在卷足稽(見警一卷第44



0 頁、第532 頁、第740 至743 頁、第744 至746 頁、第74 7 至752 頁、警三卷第13至18頁、警四卷第7 至9 頁、105 年度偵字第5182號卷【下稱偵四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二 第44至54頁、第61至64頁、第66至71頁),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雖 提供其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然未見其有何參與詐欺 被害人之犯行,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事前與從事詐欺犯 罪之正犯有何共同謀議,或於事後分得詐騙款項之情事, 被告所為僅係助益他人遂行其詐欺犯行之實現,屬詐欺取 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僅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罪,其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又被告以一提供3 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正犯 為前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最重者處斷。
(二)又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且其應負 之責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 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則就該超 過部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參照)。是幫助 犯雖因「共犯從屬性」緣故,須依附於其所幫助之正犯而 不具獨立性,以致幫助犯之成立與否,端賴於正犯著手實 行犯罪之情形為斷,惟幫助犯主觀上認知其所幫助之罪名 ,未必與正犯最終實行之犯罪結果相當,亦有可能正犯所 實現之犯罪構成要件,已然逾越幫助犯可得認識之範圍, 而形成共犯責任之過剩。此於共同正犯之間尚有因部分實 行正犯所為逾越犯罪謀議,致使無從預見該名正犯過剩行 為之其餘共同正犯,僅就犯罪謀議範圍所及之罪名共負其 責;而幫助犯之可責性及犯罪參與程度均遠低於共同正犯 ,一旦發生正犯自行逸脫原本犯罪計畫而非幫助犯得以預 見之特殊情形,如謂受限於共犯從屬性理論而強令幫助犯 一律依正犯所犯罪名論處,恐與自己責任原則有悖,亦有



違反罪責原則之疑慮,自非所宜。查本案正犯係在露天拍 賣網站,以張貼不實販賣訊息之方式,使買家透過網際網 路知悉,並因此匯款而遭騙,所為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 現今詐欺集團實施之詐術態樣甚多,縱使被告主觀上可預 見上開金融帳戶將作為他人詐欺犯罪之用,仍無從逕認其 對於具體犯罪手法可併予預見,自難認被告所為成立幫助 加重詐欺取財,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尚 嫌有誤,惟與普通幫助詐欺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 自當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被告 係一行為提供3 個帳戶,供詐騙集團用以詐騙不同之被害 人,核與本件業經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不得任意交付 個人金融帳戶與不熟識之人使用,以避免遭詐騙集團持之 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惟其竟僅貪圖免費住宿半 個月(約3,000 元)之利益,即任意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 上開詐騙集團人員使用,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亦增加告訴人 、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暨其 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其等所受損害,暨其 自承學歷為高中肄業、為水果攤商、月收入25,000元、未 婚、無子女(見本院卷柒第117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 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 較新舊法之問題,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以為被告沒收之依據,先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犯本件犯行實際獲得約3,000 元之利益,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足稽(見本院卷柒第98頁反面、第117 頁),雖未 扣案,然既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告訴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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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4,10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黃培瑋 │22日下午某│站上,以劉慕慈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時 │168bobo 刊登販賣模型玩具│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1) │ │ │用,告訴人黃培瑋上網閱覽│ │ │
│ │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 │ │ │,於104 年3 月23日13時38│ │ │
│ │ │ │分許,轉帳4,100 元至被告│ │ │
│ │ │ │潘文豪土地銀行大發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2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2,13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陳建銘 │22日11時0 │站上,以劉慕慈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分許 │168bobo 刊登販賣模型玩具│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2) │ │ │用,告訴人陳建銘上網閱覽│ │ │
│(併│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案意│ │ │,於104 年3 月22日14時3 │ │ │
│旨書│ │ │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 │ │
│附表│ │ │130 元至被告潘文豪土地銀│ │ │
│編號│ │ │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15)│ │ │86號帳戶。 │ │ │
├──┼─────┼─────┼────────────┼─────┼───────┤
│ 3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2,13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謝昱甫 │21日18時0 │站上,以劉慕慈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分許 │168bobo 刊登販賣模型玩具│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3) │ │ │用,告訴人謝昱甫上網閱覽│ │ │
│ │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 │ │ │,於104 年3月22日1 時許 │ │ │
│ │ │ │,以網路ATM 轉帳2,130 元│ │ │
│ │ │ │至被告潘文豪土地銀行大發│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4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2,13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林明毅 │21日18時40│站上,以劉慕慈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分許 │168bobo 刊登販賣模型玩具│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4) │ │ │用,告訴人林明毅上網閱覽│ │ │
│ │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 │ │ │,於104 年3 月23日17時48│ │ │
│ │ │ │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 │ │
│ │ │ │130 元至被告潘文豪土地銀│ │ │
│ │ │ │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86號帳戶。 │ │ │
├──┼─────┼─────┼────────────┼─────┼───────┤
│ 5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13,00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陳雅雯 │18日下午20│站上,以劉又瑄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時許 │boris789012 刊登販賣積木│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5) │ │ │供買家聯絡之用,告訴人陳│ │ │
│ │ │ │雅雯上網閱覽前開拍賣訊息│ │ │
│ │ │ │後而陷於錯誤,於104年3月│ │ │




│ │ │ │21日下午某時、23日中午某│ │ │
│ │ │ │時,以手機APP 分別匯款6 │ │ │
│ │ │ │,500 元、6,500 元至被告│ │ │
│ │ │ │潘文豪土地銀行大發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6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4,200元 │彰化銀行帳號55│
│(起│林怡蓓 │19日15時0 │站上,以尹韻婷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
│訴書│ │分許 │wthiintae520刊登販賣吹風│ │帳戶 │
│附表│ │ │機之不實訊息,並以097381│ │ │
│編號│ │ │54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 │ │
│10)│ │ │之用,告訴人林怡蓓上網閱│ │ │
│ │ │ │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 │ │
│ │ │ │誤,於104 年3 月20日12時│ │ │
│ │ │ │4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4,200 元至被告潘文豪彰化│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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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2,05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曾欣怡 │23日18時0 │站上,以尹韻婷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分許 │wthiintae520刊登販賣吹風│ │8686號帳戶 │
│附表│ │ │機之不實訊息,並以097381│ │ │
│編號│ │ │54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 │ │
│11)│ │ │之用,告訴人曾欣怡上網閱│ │ │
│ │ │ │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 │ │
│ │ │ │誤,於104 年3 月23日18時│ │ │
│ │ │ │許,以網路ATM 轉帳2,050 │ │ │
│ │ │ │元至被告潘文豪土地銀行大│ │ │
│ │ │ │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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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2,15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黃子恩 │22日13時許│站上,以尹韻婷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 │wthiintae520刊登販賣吹風│ │8686號帳戶 │
│附表│ │ │機之不實訊息,並以097381│ │ │
│編號│ │ │54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 │ │
│12)│ │ │之用,告訴人黃子恩上網閱│ │ │
│ │ │ │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 │ │
│ │ │ │誤,於104 年3 月23日12時│ │ │




│ │ │ │4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2,150 元至被告潘文豪土地│ │ │
│ │ │ │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8686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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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5,200元 │彰化銀行帳號55│
│(起│吳筱雯 │19日12時許│站上,以蔡亞莛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
│訴書│ │ │Yaues08 刊登販賣麵包機之│ │帳戶 │
│附表│ │ │不實訊息,並留下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13)│ │ │用,告訴人吳筱雯上網閱覽│ │ │
│ │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 │ │ │,於104 年3 月19日16時許│ │ │
│ │ │ │,以網路ATM 轉帳5,200 元│ │ │
│ │ │ │至被告潘文豪彰化商業銀行│ │ │
│ │ │ │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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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2,550元 │彰化銀行帳號55│
│(起│楊智豐 │18日某時 │站上,以鞏剛如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
│訴書│ │ │Angela44cc刊登販賣禮物卡│ │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告訴人楊智豐│ │ │
│編號│ │ │上網閱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 │ │
│14)│ │ │陷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3 │ │ │
│ │ │ │月19日17時47分許、同年月│ │ │
│ │ │ │20日某時,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 │ │帳2,500 元、50元至被告潘│ │ │
│ │ │ │文豪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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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 2,630元 │彰化銀行帳號55│
│(起│葉賢康 │19日某時 │站上,以鞏剛如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
│訴書│ │ │Angela44cc刊登販賣禮物卡│ │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告訴人葉賢康│ │ │
│編號│ │ │上網閱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 │ │
│15)│ │ │陷於錯誤,於104 年3 月20│ │ │
│ │ │ │日15時16分許,以臨櫃匯款│ │ │
│ │ │ │2,630 元至被告潘文豪彰化│ │ │
│ │ │ │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5581│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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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告訴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12,800元 │彰化銀行帳號55│
│(起│巫忠庭 │18日16時許│站上,以蘇俊維申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
│訴書│ │ │Sandy288ok刊登販賣積木不│ │帳戶 │
│附表│ │ │實訊息,並以0000000000號│ │ │
│編號│ │ │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用,│ │ │
│16)│ │ │告訴人巫忠庭上網閱覽前開│ │ │
│ │ │ │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於│ │ │
│ │ │ │104 年3 月18日16時30分許│ │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12,800元│ │ │
│ │ │ │至被告潘文豪彰化商業銀行│ │ │
│ │ │ │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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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被害人 │104 年3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17,00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龔建勛 │22日13時0 │站上,以許雅琪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分許 │joyilove0301刊登販賣積木│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22)│ │ │用,被害人龔建勛上網閱覽│ │ │
│ │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 │ │ │,於104 年3 月22日20時15│ │ │
│ │ │ │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7│ │ │
│ │ │ │,000元至被告潘文豪土地銀│ │ │
│ │ │ │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86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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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告訴人 │104 年03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8,000元 │土地銀行大發分│
│(起│孫立憲 │21日11時05│站上,以許雅琪申設之帳號│ │行帳號00000000│
│訴書│ │分許 │joyilove0301刊登販賣積木│ │8686號帳戶 │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6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23)│ │ │用,告訴人孫立憲上網閱覽│ │ │
│(併│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案意│ │ │,於104 年3 月23日12時44│ │ │
│旨書│ │ │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8,│ │ │
│附表│ │ │000 元至被告潘文豪土地銀│ │ │
│編號│ │ │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16)│ │ │86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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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被害人 │104 年0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1,580元 │台北富邦銀行鳳│
│(起│許譯尹 │16日0 時30│站上,以陳莘栯申設之帳號│(併案意旨│山分行帳號7121│
│訴書│ │分許 │egn0306 刊登販賣遊戲軟體│書附表誤載│00000000號帳戶│
│附表│ │ │之不實訊息,被害人許譯尹│為1,595 元│ │
│編號│ │ │上網閱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應予更正│ │
│24)│ │ │陷於錯誤,於104 年4 月16│) │ │
│(併│ │ │日12時56分許,以自動櫃員│ │ │
│案意│ │ │機轉帳1,580 元至被告潘文│ │ │
│旨書│ │ │豪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帳│ │ │
│附表│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編號│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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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被害人 │104 年4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3,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鳳│
│(起│簡郁翔 │9 日21時33│站上,以陳莘栯申設之帳號│ │山分行帳號7121│
│訴書│ │分許 │egn0306 刊登販賣遊戲軟體│ │00000000號帳戶│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7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25)│ │ │用,被害人簡郁翔上網閱覽│ │ │
│(併│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案意│ │ │,於104 年4 月16日11時27│ │ │
│旨書│ │ │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 │ │
│附表│ │ │000 元至被告潘文豪台北富│ │ │
│編號│ │ │邦銀行鳳山分行帳號712168│ │ │
│14)│ │ │229127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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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告訴人 │104 年0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1,580元 │台北富邦銀行鳳│
│(起│何維浩 │16日1 時0 │站上,以陳莘栯申設之帳號│ │山分行帳號7121│
│訴書│ │分許 │egn0306 刊登販賣遊戲軟體│ │00000000號帳戶│
│附表│ │ │之不實訊息,並以00000000│ │ │
│編號│ │ │70號行動電話供買家聯絡之│ │ │
│26)│ │ │用,告訴人何維浩上網閱覽│ │ │
│(併│ │ │前開拍賣訊息後而陷於錯誤│ │ │
│案意│ │ │,於104 年4 月16日1時許 │ │ │
│旨書│ │ │以網路ATM 轉帳1,580 元至│ │ │
│附表│ │ │被告潘文豪台北富邦銀行鳳│ │ │
│編號│ │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9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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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被害人 │104 年04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3,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鳳│
│(起│林紋瑄 │15日20時許│站上,以陳莘栯申設之帳號│ │山分行帳號7121│
│訴書│ │ │egn0306 刊登販賣遊戲軟體│ │00000000號帳戶│
│附表│ │ │之不實訊息,被害人林紋瑄│ │ │
│編號│ │ │上網閱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 │ │
│27)│ │ │陷於錯誤,於104 年4 月16│ │ │
│(併│ │ │日16時47分許,以自動櫃員│ │ │
│案意│ │ │機轉帳3,000 元至被告潘文│ │ │
│旨書│ │ │豪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帳│ │ │
│附表│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編號│ │ │ │ │ │
│1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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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被害人 │104 年4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6,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鳳│
│(起│張祐禎 │16日10時許│站上,以陳莘栯申設之帳號│ │山分行帳號7121│
│訴書│ │ │egn0306 刊登販賣遊戲軟體│ │00000000號帳戶│
│附表│ │ │之不實訊息,被害人張祐禎│ │ │
│編號│ │ │上網閱覽前開拍賣訊息後而│ │ │
│28)│ │ │陷於錯誤,於104 年4 月16│ │ │
│(併│ │ │日10時30分許,以手機AP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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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