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福山國民小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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