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94年度,1號
KSEV,94,雄訴,1,200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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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福山國民小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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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