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161號
KSEV,94,雄補,161,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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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乙○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國嘉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參萬捌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肆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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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