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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2077號
KSEV,94,雄簡,2077,200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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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七七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坤
  被   告 丙○○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兼法定 乙○○
  理人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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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