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周明宗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周明宗自民國一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周明宗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有 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多次前科及通緝紀錄,暨於通緝 中為免遭查獲而偽造身分證,有判決書及前案及通緝紀錄, 守法觀念嚴重不足,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 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院一卷1、29、32頁), 及自10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院一卷156、157頁)、 自106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院二卷4、6頁)、自106年 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院二卷39、40頁)。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106年8月18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及辯護人 亦稱就延長羈押無意見(院二卷65頁)。自106年9月12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