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 告 凃喻雯即凃美琪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九六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柯彩燕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及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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