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142號
KSDM,105,交附民,142,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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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陳秋來
      黃素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郭益宏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9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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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