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陳秋來
黃素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郭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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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9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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