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4年度,159號
KSEV,94,雄小調,159,200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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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被   告 戊○○
        己○○
        蘇許金美住同右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肆拾捌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肆拾捌元,尚欠新台幣肆佰伍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完整「事故處理辦法」資料,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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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