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小調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被 告 戊○○
己○○
蘇許金美住同右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肆拾捌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肆拾捌元,尚欠新台幣肆佰伍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完整「事故處理辦法」資料,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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