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小字第八三О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