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許辛丑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鄭凱元律師 廖威斯律師被上訴人 林鴻裕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陳正男律師複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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