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89年度,2037號
KSEV,89,雄簡,2037,2005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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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利美利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銘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四號號刑事卷宗、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五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四一0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 0九號刑事裁定等資料均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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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