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郭銓賢
被 告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教豪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揚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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