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25號
KSHV,106,上易,25,2017080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5號
上訴人及附 李妙華
○○○○○       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律師
被上訴人即 王金葉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鄭聖傑
      曾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李妙華住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5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