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15號
KSDV,94,除,215,200503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八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八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一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景園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五│一四八一─七 │壹拾萬參仟伍佰陸│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MQ五八五一八六│ │
│ │戴全勝 │甲分行 │ │拾壹元 │ │三 │ │
├─┼────────┼───────┼─────────┼────────┼───────────┼────────┼──┤
│2│歐鄉營造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五│一四八三─三 │伍仟貳佰伍拾元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MQ五八五四八六│ │
│ │公司 黃世杰 │甲分行 │ │ │ │0 │ │
└─┴────────┴───────┴─────────┴────────┴───────────┴────────┴──┘

1/1頁


參考資料
景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