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超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國嘉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冠守即冠記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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