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二號
法定代理人 王國維
相 對 人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判 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七分之六,餘由 聲請人負擔;又第二審訴訟費用則均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九千二百五十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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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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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五十五元│ 九千一百四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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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郵費 │九百一十六元 │(9755+916)* 6/7= 9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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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郵費 │一百一十元 │ 一百一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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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九千二百五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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