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 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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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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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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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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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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