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7號
SLDV,105,司執消債清,7,2017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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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 理 人 李文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林玉婷即林姿嬙即林玉婷聲請清算事 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 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 ,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8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 買,而依本院民國105年7月12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民事裁定,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此 有管理人106年6月5日105士清算仁字第2號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204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 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5,133元等情,酌定其報 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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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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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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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內湖區 │ 大湖 │ 三 │ 555 │林│ 3,180 │ 36分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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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