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己○○
兼右四人共 戊○○
同送達代收
人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三十三年八月九日生,
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三三巷二一號)於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