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89號
KSDV,93,重訴,89,2005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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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庚○○
        甲○○
        丙○○
        乙○○
        戊○○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莊雯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捌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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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