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庚○○
甲○○
丙○○
乙○○
戊○○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莊雯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捌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