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增加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21號
KSDV,93,訴,1321,200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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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本院民事庭九十三年
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本院民事庭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民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未記載關於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有卷附民事上訴理由狀乙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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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