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晉崧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羽
上 訴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上 訴 人 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安能
前列晉崧通信有限公司、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協易科技工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開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建字第90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原起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700,361元,嗣世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請求2,695,547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5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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