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02年度,1號
KSHV,102,家上易,1,20170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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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陳榮吉等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南間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其為上訴人黃紾羚陳孝濬陳子嫻(下稱黃 紾羚等3 人)之被繼承人陳榮尚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因陳榮尚之上開繼承人請求分 割遺產,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判決,聲請人有瞭 解該案進行情形之必要,爰提出上開債權憑證為證等語。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 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乃被繼承人陳琴之繼承人請求分割其所遺坐落高雄 市楠梓區後勁段2 小段等4 筆土地暨1 筆建物、同市仁武區豐 禾段等5 筆土地暨同區後港段1 筆土地,及現金等遺產,且被 上訴人陳信南陳榮尚之繼承人,陳榮尚之繼承人僅為全體20 名公同共有人中之黃紾羚等3 人。易言之,本件非聲請人之債 務人即被繼承人陳榮尚之繼承人請求分割陳榮尚之遺產。況且 ,本件業於102 年11月13日判決確定,黃紾羚等3 人因分割取 得之不動產遺產,均可自公開登記謄本查明。再者,聲請人所 提出之債權憑證係為滿足自己之債權,與本件僅具經濟上利害 關係,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閱覽本件卷宗,尚無所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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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