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3號
KSHM,106,附民,13,201708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進發
被   告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俊麟
被   告 汪輝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5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合法承租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國有土地,被告汪輝企圖併吞,與其向法院標得 之原原告等所有之13筆土地合併開發之鉅利,而於民國104 年2 月21日以大鐵板封閉國有地唯一出口,繼於同年月24日 架設鋼筋水泥牆,完成封死該出入口(在此之前之104 年2 月12日國有土地內可供兩戶之連棟屋被拆毀,生財器具被竊 ),訴訟中竟再於105年12月7日將國有地四週之鐵絲網及地 上物鏟平,竊走全部地上物,造成原告損失等情。爰求為: ㈠被告應將座落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24 號(附圖紅線部分)妨害通行之大鐵板、鋼筋水泥壁等全部 拆除。㈡被告應在同鄉段796 、797 、802 、803 地號(附 圖黑線部分)裝置鐵絲網,並將該四筆土地交付原告。㈢被 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萬元。
二、被告則否認原告之主張,求為:駁回原告之訴。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汪輝鄭俊麟被訴準強盜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 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1/1頁


參考資料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