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82號
KSHM,106,聲,98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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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國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國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沈國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處有期徒刑 5 年,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6 號諭知上訴駁回, 再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9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103 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1 52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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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