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谷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谷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谷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再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 100 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 97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