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4年度,40號
KSDM,94,易緝,40,200503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四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五四0號),
嗣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九三九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受雇於全天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天公司),並由全天公司派駐在高雄縣鳳山市○ ○街八十二巷一號「如意居大樓」擔任管理員一職,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第四 台收視費及各項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於業務之人。詎乙○○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月底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間止,利用代收住 戶管理費、第四台收視費及各項費用等職務之便,連續將其保管住戶所繳納如附 表所示之上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六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中之五萬八千五 百八十五元,變易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乙○ ○主動告知全天公司,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全天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全天 公司告訴代理人蘇國正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如意居大樓管理員乙○○九十二年十 一月份管理費收繳情形、切結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查被告乙○○受雇於全天公司,並由全天公司派駐如意居大樓擔任管理員,負責 代收住戶管理費、第四台收視費及各項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所收 取之上開款項,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被告將上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加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 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 重其刑。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九 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二年



四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 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本應忠於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收取之 財物,有違本分,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罪事實,深具悔意,犯後態度尚 佳,嗣後復陸續歸還告訴人部分款項,有如意居大樓管理員乙○○九十二年十一 月份管理費收繳情形、收據一紙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之期間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同年 十一月十九日止,而論以連續犯。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九十二年 九月間至同年十月底某日之前有將其所收受住戶所繳交管理費等費用侵占入己之 事實,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起至同年十月底之前業務侵占之行為, 與其於同年十月底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間止之業務侵占犯行間,成立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另就前者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芳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住戶    │管理費│汽機車│第四台│總金額│繳交日期及附註  │
│ │     │ │ │費用 │ │ │
├──┼──────┼───┼───┼───┼───┼─────────┤
│ 一 │五號三樓  │九百零│五十元│   │九百五│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 │陳國輝 │一元 │  │ │十一元│ │
├──┼──────┼───┼───┼───┼───┼─────────┤
│ 二 │八十四號三樓│九百四│五十元│   │九百九│九十二年十一年四日│
│ │黃秀珠 │十元 │ │ │十元 │ │
├──┼──────┼───┼───┼───┼───┼─────────┤
│ 三 │八十四號五樓│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 │林柏達 │六元 │ │十元 │百零六│ │
│ │ │ │ │ │元 │ │
├──┼──────┼───┼───┼───┼───┼─────────┤
│ 四 │五號六樓 │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 │邱盡滿 │一元 │ │十元 │百零四│ │
│ │ │ │ │ │元 │ │
├──┼──────┼───┼───┼───┼───┼─────────┤
│ 五 │九十八號四樓│一千二│二百五│三百五│一千八│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 │游朝富 │百六十│十元 │十元 │百六十│ │
│ │ │三元 │ │ │三元 │ │
├──┼──────┼───┼───┼───┼───┼─────────┤
│ 六 │一號七樓 │一千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四│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 │李一戎 │五十三│ │十元 │百五十│ │
│ │ │元 │ │ │三元 │ │
├──┼──────┼───┼───┼───┼───┼─────────┤
│ 七 │一號八樓 │一千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四│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 │葉秋櫻 │五十三│ │十元 │百五十│ │
│ │ │元 │ │ │三元 │ │
├──┼──────┼───┼───┼───┼───┼─────────┤
│ 八 │一號四樓 │一千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四│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 │張美華 │五十三│ │十元 │百五十│ │
│ │ │元 │ │ │三元 │ │
├──┼──────┼───┼───┼───┼───┼─────────┤
│ 九 │一號六樓 │一千零│二百五│   │一千一│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 │黃志良 │五十三│十元 │ │百零三│ │
│ │ │元 │ │ │元 │ │
├──┼──────┼───┼───┼───┼───┼─────────┤
│ 十 │九十號三樓 │一千四│五十元│三百五│二千零│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 │謝耀從 │百九十│ │十元 │九十五│ │
│ │ │五元 │ │ │元 │ │
├──┼──────┼───┼───┼───┼───┼─────────┤
│十一│三號八樓 │八百七│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
│ │莊東霖 │十二元│ │十元 │百七十│ │
│ │ │ │ │ │二元 │ │
├──┼──────┼───┼───┼───┼───┼─────────┤
│十二│七號二樓 │九百六│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
│ │蕭麗美 │十八元│ │十元 │百六十│ │
│ │ │ │ │ │八元 │ │
├──┼──────┼───┼───┼───┼───┼─────────┤
│十三│九十八號七樓│一千二│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六│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 │謝維邦 │百六十│ │十元 │百六十│ │
│ │ │三元 │ │ │三元 │ │
├──┼──────┼───┼───┼───┼───┼─────────┤
│十四│一號五樓 │一千零│二百元│   │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 │辜秀精 │五十三│ │ │百五十│ │
│ │ │元 │ │ │三元 │ │
├──┼──────┼───┼───┼───┼───┼─────────┤
│十五│九十號四樓 │一千四│二百五│三百五│二千零│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 │王素英 │百九十│十元 │十元 │九十五│ │
│ │ │五元 │ │ │元 │ │
├──┼──────┼───┼───┼───┼───┼─────────┤
│十六│七號一樓 │八百七│二百五│三百五│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 │謝雅玲 │十三元│十元 │十元 │百七十│ │
│ │ │ │ │ │三元 │ │
├──┼──────┼───┼───┼───┼───┼─────────┤
│十七│八十八號四樓│一千一│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
│ │柯怡君 │百三十│ │十元 │百三十│日 │
│ │ │四元 │ │ │四元 │ │
├──┼──────┼───┼───┼───┼───┼─────────┤
│十八│三號六樓 │八百七│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
│ │鄭淑真 │十二元│ │十元 │百七十│日 │
│ │ │ │ │ │二元 │ │
├──┼──────┼───┼───┼───┼───┼─────────┤
│十九│八十四號七樓│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
│ │池寶惠 │六元 │ │十元 │百零六│日 │
│ │ │ │ │ │元 │ │
├──┼──────┼───┼───┼───┼───┼─────────┤
│ 廿 │九十號五樓 │一千四│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八│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
│ │楊映華 │百九十│ │十元 │百九十│日 │
│ │ │五元 │ │ │五元 │ │
├──┼──────┼───┼───┼───┼───┼─────────┤
│廿一│九十號六樓 │一千四│二百五│三百五│二千零│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
│ │楊崑明 │百九十│十元 │十元 │九十五│日 │
│ │ │五元 │ │ │元 │ │
├──┼──────┼───┼───┼───┼───┼─────────┤
│廿二│三號七樓 │八百七│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 │鄭恭宏 │十二元│ │十元 │百七十│日 │
│ │ │ │ │ │二元 │ │
├──┼──────┼───┼───┼───┼───┼─────────┤
│廿三│三號五樓 │八百七│五十元│   │九百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 │李佳蓉 │十二元│ │ │十二元│日 │
├──┼──────┼───┼───┼───┼───┼─────────┤
│廿四│九十六號三樓│一千二│二百五│三百五│一千八│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 │蘇青雄 │百六十│十元 │十元 │百六十│日 │
│ │ │三元 │ │ │三元 │ │
├──┼──────┼───┼───┼───┼───┼─────────┤
│廿五│三號三樓 │八百七│二百五│   │一千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 │王月瓊 │十二元│十元 │ │百二十│日 │
│ │ │ │ │ │二元 │ │
├──┼──────┼───┼───┼───┼───┼─────────┤
│廿六│一號三樓 │一千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四│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 │李春足 │五十三│ │十元 │百五十│日 │
│ │ │元 │ │ │三元 │ │
├──┼──────┼───┼───┼───┼───┼─────────┤
│廿七│八十八號三樓│一千一│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 │黃啟賓 │百三十│ │十元 │百三十│日 │
│ │ │四元 │ │ │四元 │ │
├──┼──────┼───┼───┼───┼───┼─────────┤
│廿八│八十四號四樓│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 │謝昭蓉 │六元 │ │十元 │百零六│日 │
│ │ │ │ │ │元 │ │
├──┼──────┼───┼───┼───┼───┼─────────┤
│廿九│九十八號三樓│一千二│   │三百五│一千六│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  │林國慶 │百六十│   │十元 │百一十│日,補繳十月份管理│
│ │      │三元 │ │ │三元 │費     │
├──┼──────┼───┼───┼───┼───┼─────────┤
│ 卅 │八十四號八樓│九百零│二百五│三百五│一千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 │梁玲崟 │六元 │十元 │十元 │百零六│日 │
│ │ │ │ │ │元 │ │
├──┼──────┼───┼───┼───┼───┼─────────┤
│卅一│八十八號五樓│一千一│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五│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 │蕭美蘭 │百三十│ │十元 │百三十│日 │
│ │ │四元 │ │ │四元 │ │
├──┼──────┼───┼───┼───┼───┼─────────┤
│卅二│七號四樓 │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 │黃素華 │一元 │ │十元 │百零一│日 │
│ │ │ │ │ │元 │ │
├──┼──────┼───┼───┼───┼───┼─────────┤
│卅三│九十六號七樓│一千二│五十元│三百五│一千六│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 │黃明宗 │百六十│ │十元 │百六十│日 │




│ │ │三元 │ │ │三元 │ │
├──┼──────┼───┼───┼───┼───┼─────────┤
│卅四│七號六樓 │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 │李完璧 │一元 │ │十元 │百零一│日 │
│ │ │ │ │ │元 │ │
├──┼──────┼───┼───┼───┼───┼─────────┤
│卅五│五號四樓 │九百零│五十元│三百五│一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 │張玉華 │一元 │ │十元 │百零一│日 │
│ │ │ │ │ │元 │ │
├──┼──────┼───┼───┼───┼───┼─────────┤
│卅六│七號七樓 │一千六│二百五│三百五│二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
│ │李明珠 │百零二│十元 │十元 │百零二│日 │
│ │ │元 │ │ │元 │ │
├──┼──────┼───┼───┼───┼───┼─────────┤
│卅七│八十四號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 │
│ │趙麗滿 │ │ │十元 │十元 │ │
├──┼──────┼───┼───┼───┼───┼─────────┤
│卅八│八十八號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 │王邱美芳  │ │ │十元 │十元 │ │
├──┼──────┼───┼───┼───┼───┼─────────┤
│卅九│九十二號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 │陳金紡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一百號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 │莊美鳳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七號三樓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一 │郭秀貞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五號六樓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二 │邱盡滿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八十四號六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三 │戴家林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八十八號六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四 │鍾佳恩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九十號七樓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五 │陳柳葉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九十號八樓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六 │管逢春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九十六號四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七 │黃鉛山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九十六號五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八 │李惠津 │ │ │十元 │十元 │ │
├──┼──────┼───┼───┼───┼───┼─────────┤
│四十│七號五樓 │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九 │李光復  │ │ │十元 │十元 │ │
├──┼──────┼───┼───┼───┼───┼─────────┤
│五十│九十八號五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 │歐嘉成  │ │ │十元 │十元 │ │
├──┼──────┼───┼───┼───┼───┼─────────┤
│五十│九十八號六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一 │廖秋萍 │ │ │十元 │十元 │ │
├──┼──────┼───┼───┼───┼───┼─────────┤
│五十│九十八號八樓│ │ │三百五│三百五│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
│二 │楊日進 │ │ │十元 │十元 │ │
├──┼──────┼───┼───┼───┼───┼─────────┤
│五十│七號八樓 │三千六│   │   │三千六│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補│
│三 │曾米粒 │百零四│ │ │百零四│繳八至九月管理費 │
│ │ │元 │ │ │元 │ │
├──┼──────┼───┼───┼───┼───┼─────────┤
│五十│一號五樓 │一千二│   │   │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繳│
│四 │辜秀精 │百六十│ │ │百六十│交十二月管理費 │
│ │ │三元 │ │ │三元 │   │
├──┼──────┼───┼───┼───┼───┼─────────┤
│五十│九十八號 │   │一千二│   │一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
│五 │五樓 │ │百元 │ │百元 │  │
├──┼──────┼───┴───┴───┼───┼─────────┤
│五十│管理室零用金│           │一千元│         │
│六 │ │ │ │ │
├──┼──────┼───────────┼───┼─────────┤
│五十│加水站費用 │           │二千四│九十二年十月間收取│
│七 │ │ │百八十│ │
│ │ │ │五元 │ │
├──┼──────┼───────────┼───┼─────────┤




│五十│電話筒內零錢│           │三百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
│八 │ │ │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 │ │ │九日 │
├──┼──────┼───────────┼───┼─────────┤
│五十│統一販賣機 │           │一千二│九十二年十月間收取│
│九 │ │ │百五十│  │
│ │ │ │六元 │ │
├──┴──────┼───┬───┬───┼───┴─────────┤
│合計       │四萬三│四千七│一萬六│六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 │
│ │千七百│百元 │千一百│ │
│ │四十四│ │元 │ │
│ │元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