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南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南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潘南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等罪,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潘南槐業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 年5 月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