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暘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陳長暘前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長暘業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12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