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日雄
上列受刑人廖日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日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廖日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10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廖日雄業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 年6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