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號
被 告 甲○○ 男 三
指定辯護人 陳俊卿律師
具 保 人 呂振忠 男 二
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呂振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通緝逮捕到案,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蔡川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