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04號
KSHM,106,聲,1004,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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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政煌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政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政煌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1 號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諭知 上訴駁回,緩刑3 年確定,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 度撤緩字第100 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5 年11月3 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 34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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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