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275號
KSDM,93,易,1275,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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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7歲
具 保 人 孫嘉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嘉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 16 日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 ,再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亦逾期未到,此分 別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 回證及拘票回證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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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