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陳曉萍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 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 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2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 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5月15日以士院彩 民司節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 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 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2 頁至第276 頁)。而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始具狀表示不同意(均於106 年5 月22日收受
通知,卻遲至同年6 月2 日始具狀為之),亦應視為同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同意,則 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半數(15位債權人中共9 人同意),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合計共占債權額59.03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 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第 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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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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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6,319,284元。 │
│3.清償總金額:1,004,760元。 │
│4.總清償比例: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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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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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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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908,847 │ 4,21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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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豐(台灣)商業│ 668,535 │ 1,47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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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80,496 │ 39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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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02,182 │ 1,1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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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549,978 │ 1,215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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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247,371 │ 546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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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75,785 │ 6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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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395,078 │ 8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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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90,292 │ 19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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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97,637 │ 8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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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89,784 │ 4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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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96,098 │ 654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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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80,691 │ 620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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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199,789 │ 441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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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36,721 │ 3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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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6,319,284 │ 13,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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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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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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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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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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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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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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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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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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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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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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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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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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