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
第80號、91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213 號、26726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7 日下午6 時許,騎乘甲○ ○所有車牌號碼VZS-277 號之輕機車,搭載甲○○行經高雄 市三民區○○○路之玉器拍賣場時,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騎乘發動中之機車在旁接應 ,甲○○則下車趁丙○○、丁○○夫婦疏於注意之際,下手 竊取丙○○夫婦收拾攤位後,放置於路旁廂型自用小貨車上 內含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紅、藍寶石、蛋白石、碧璽及 祖母綠等珠寶之珠寶箱1 只,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00 餘 萬元,得手後立即坐上乙○○騎乘之輕機車,由十全二路右 轉安東街方向逃逸。甲○○與乙○○竊得上開珠寶箱後,遂 在甲○○位於高雄市○○區○○路之暫居處朋分贓物。嗣乙 ○○於90年6 至8 月間,分批將分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珠寶 以2 、3 萬元之價格,出售給在高雄市○○○路245 號開設 「寶城玉器藝品拍賣廣場」知情之張榮麟;90年9 月間起, 先後多次將附表二所示之珠寶,以每次1,500 元至6,000 元 之價格出售與知情之珠寶零售商康榮身;於90年12月間,在 高雄市○○區○○路492 之1 號6 林金品之住處內,將如附 表三所示珠寶交付與不知情之林金品;於90年間某日,將如 附表四所示寶石,以50,000元之價格,分次賣給知情之吳素 今(張榮麟、康榮身故買贓物部分均經原審另案以92年度簡 字第4145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林金品部分經原審 法院認無故買之犯意,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 訴確定;吳素今故買贓物部分因係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另案 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嗣因康榮身於91年7 月18日,自張 榮麟處購得丙○○失竊之紅碧璽1 顆,約60克拉,並轉賣與 丙○○,為丙○○發覺係其所失竊之珠寶,遂將失竊之事告 知康榮身,康榮身復提供自乙○○處購得之一顆心型淡藍綠
色玉石供丙○○指認無誤後報警查獲乙○○,經乙○○之供 述,循線在張榮麟、康榮身、林金品、吳素今等處扣得丙○ ○所失竊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珠寶,乙○○復供出係與 甲○○竊取,而循線查獲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揭騎乘車號VZS-277 號輕機 車,夥同被告甲○○行竊盜之事實,迭據其警、偵訊、原審 法院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丙○○(即被害人)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失竊之情節相符(見原審易緝字第80 號卷第143 頁以下),復有經被害人丙○○領回自原審同案 被告張榮麟、康榮身、林金品及吳素今處起出之如附表一至 附表四所示珠寶之代保管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收據等在卷 可資佐證,而張榮麟、康榮身故買贓物部分經判處罪刑;林 金品部分係因無故買之犯意,而獲判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 察官之上訴確定;吳素今故買贓物部分係因前案判決效力所 及,而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之事實,亦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 記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判決等 在卷可憑(見原審93年度易緝字第80號卷第155 頁、92年度 簡字第4145號卷第13頁),被告乙○○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信。
二、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則矢口否認右開犯行,辯稱:伊 並未與乙○○一同前往竊盜,乙○○先後證述歧異甚大,且 伊與乙○○間曾因購買機車付款問題起爭執,乙○○所為不 利於伊之證述顯係挾怨報復,原判決採為認定行竊之證據顯 然不當;證人吳素今、蔡志明並無迴護伊之必要,渠等所為 證述亦無任何瑕疵,原判決逕自認係迴護之詞,證據取捨顯 然不當云云。
三、經查:
㈠同案被告乙○○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詰 問時證稱:「當天下午我去甲○○家,他說要拿3,000 元去 北平一街還利息,我騎機車載他,還完利息,我們騎到十全 二路玉市場,他叫我停下,他要進去找人,不到一分鐘,他 拿著一箱用行李箱裝著的東西出來放在機車上,叫我趕快走 ,後來我騎機車摔倒,他又把行李箱抱起來,叫我騎比較沒 有人的路,後來騎到中華路地下道,就回到甲○○在前金區 租處」、「(問:案發當天是你去甲○○?)是,後來他邀 我去北平街,有二個年青人開壹台轎車停在街角,我看到甲 ○○拿幾千元給他們」、「我們要騎機車回甲○○住處時,
經過玉市場,經過過玉市場時,他叫我停車,他要去併東西 ,就是偷東西,我們偷完還有在加油站停紅燈」、「偷完後 先載甲○○河南路住處;回到住處後,他自己出去1 、20分 鐘,回來後叫我明天再去,我第二天再去」、「我第二天去 ,他拿1 個垃圾袋,叫我把旁邊紙盒丟掉,又拿了1 袋珠寶 給我」等語(見原審易緝字第80號卷第39頁、第108 頁以下 )。證人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雖證稱案發當時並無看到 行竊歹徒面貌,惟亦證稱:歹徒係2 人共騎乘機車,且於得 手後,將放置珠寶之行李箱夾放2 人中間,甫逃逸不久,機 車後座者及裝珠寶之行李箱,即因重心不穩曾掉落等語(見 原審易緝字第80號卷第129 頁以下)。核與證人乙○○所證 述之情節大抵相符,參以如後所述,行竊時所騎乘之機車係 被告甲○○所有,被告甲○○亦坦承乙○○在伊窮困時,有 時會購買食物供其溫飽,89年間經濟情況不佳,在經濟壓力 下,亦有行竊之動機等情,乙○○所證顯非無據。 ㈡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矛盾有所歧異時,究 竟何者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不可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 及結果等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渲染之可能,然其 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舉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 信,此有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可資參照。本 件證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先則供稱:甲○○就拿1 袋子 進去,後來沒多久又提該袋子出來等語,嗣又供稱:甲○○ 先下車說要進去一下,過一會兒甲○○就跑出來抱了1 箱東 西出來等語,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先則證稱:伊不知甲○○要 偷東西;甲○○要伊停一下,說要進去找人,嗣又證稱:甲 ○○說沒有錢,想進去玉市偷東西等語,其就甲○○當時究 係拿袋子或箱子,又至上開行竊地點時,究竟甲○○是如何 告知乙○○,乙○○先則謂要進去一下,嗣又證稱要進去找 人,其後又證稱甲○○說沒有錢,想進去玉市偷東西等語, 就其是否知道甲○○要偷東西先後所證亦不相同。再者,證 人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竊盜得手後,先載去甲○ ○河南路住處;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則供稱被告甲○○係 告甲○○行經高雄市三民區○○○路之玉器拍賣場時,甲○ ○下車竊取丙○○之珠寶之事實,則始終證述如一,且與丙 ○○所目睹之情節相符,而高雄市○鎮區○○路與河北路係 平行相對之緊鄰二條街道,被告甲○○於原審法院亦自承於 89 年 間因經濟狀況不佳,曾擅自搬進高雄市○鎮區○○路 一處危樓,於90年初經屋主發現後,遭屋主反對始搬離,則 證人乙○○將河南路誤為河北路非無可能,因此,不能以所
證有上開細微之瑕疵,即謂所證全無可採,被告甲○○以乙 ○○所證有上開瑕疵,即認乙○○所證全無可採云云,自無 可採。
㈢系爭VZS-277 號機車係於89年11月15日過戶在被告甲○○名 義下,有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93年11月5 日高市監南密字 第0819函所附車號VZS-277 號機車車主歷史查詢單等在卷可 憑(見原審易緝字第80號卷第118 頁以下)。證人乙○○於 原審證稱:「機車是甲○○買的,他本來叫我當保證人,但 我沒有
甲○○沒有繳錢,要我們負責,甲○○只有繳頭期款,後來 就沒繳了,車行就找我,後來是我太太去繳的,因為車行說 若沒有去繳,就要告我們,實際上是甲○○在使用這台機車 」、「他與我無恩怨」、「只有頭期款與最後一期不是我繳 的」、「繳錢過程中車子是甲○○在騎」、「總共幫他繳4 期,約一萬多元」、「是案發後8 、9 月把機車牽回」等語 (見原審易緝字第91號卷第117 頁以下)。而被告甲○○則 供稱:機車是乙○○叫我用我名義幫他買的,從頭期款開始 都由他,該機車買來開始都是乙○○在用,該機車分期已繳 清,現在那台機登記在我名下等語(見原審同上卷第126 頁 )。雙方就機車究係何人所購買、機車款係何人所支付,固 互有爭執。惟如被告甲○○所述機車款均為證人乙○○所支 付,則乙○○以妻子為購買名義人即可,豈有以被告甲○○ 為購買名義人,並於貸款繳清後,過戶登記在被告甲○○名 義下,任由被告甲○○得隨時處分系爭機車之理?因此,應 以證人乙○○所證機車係被告甲○○所買較為合理可信。系 爭機車既係被告甲○○所購買,而依證人乙○○上開所證, 其妻先後共替被告甲○○繳款4 萬餘元,則乙○○是否因此 而誣陷被告甲○○參與本件竊盜犯行?參以證人乙○○上開 所證,其與甲○○並無恩怨,且被告甲○○及乙○○在本案 涉訟期間均未互相指稱有迭經催討墊款而遭拒絕之情事觀之 ,而如前所述,本件行竊之人確有2 人,如確係其他第三者 所為,乙○○供出購買贓物之張榮麟、康榮身、林金品、吳 素今等人,其何須在隱瞞該第三人而蓄意陷害被告甲○○, 是被告甲○○執機車係何人所購買,雙方互有爭執,認乙○ ○係蓄意誣陷,顯屬無據。
㈣乙○○於原審法院雖供稱:蔡志明知道甲○○有賣本案贓物 給吳素今,因吳素今買贓物時會拿去給蔡志明看,因為他說 蔡志明比較懂;是蔡志明親自告訴我的,吳素今也是甲○○ 帶我去認識的;吳素今告訴我說她有贓物給證人(指蔡志明 )看,並且告訴蔡志明是她買的,但沒有說向誰買的等語(
見原審易緝字第91號卷第49頁、第86頁)。證人吳素今於原 審法院審理時則證稱:「他(指乙○○)總共向我借3 次錢 ,共5 萬元,他說這些珠寶是向我借錢時的前三年在桃園機 場檢到的,他說不知道那些東西是什麼,拿給我看,我說我 也看不懂,我就拿去給蔡志明看,蔡志明說那不值錢,不要 向他買,也不要把錢借給他,因為我已經把錢借給他了,所 以就把珠寶留下來」、「與乙○○認識比較早,乙○○送啤 酒時,只是看過,不算認識,後來甲○○、乙○○一起來買 煙,才開始比較認識乙○○」、「(問:乙○○向你借錢及 拿東西給你的期間,甲○○有無再與你碰面?)沒有」、「 (問:乙○○交給你3 包東西時,有無看過甲○○在場?) 沒有」等語(見原審同上卷第112 頁以下)。證人蔡志明於 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問:是否有把乙○○介紹給吳 素今?)沒有」、「(問:是否親口對乙○○說你知道甲○ ○有賣東西給吳素今?)我沒有說過這句話,我不認識甲○ ○」、「吳素今有拿1 包很碎、小粒的紅色寶石給伊看,問 我是不是紅寶石,我說我不懂,就請她帶回去,她沒有說寶 石是哪來的,只說人家缺錢要賣給她的」等語(見原審同上 卷第85頁以下)。乙○○所證關於被告甲○○出售珠寶與吳 素今等語,雖與吳素今、蔡志明上開所證相左。惟縱令證人 乙○○所證:蔡志明知道甲○○有賣本案贓物給吳素今等語 ,係屬不實,亦僅能證明被告甲○○未出售珠寶給吳素今, 不能證明其未與乙○○共同行竊,何況,被告乙○○所證與 吳素今認識係經由被告甲○○介紹,吳素今亦將所取得之珠 寶向蔡志明請教等情,確屬相符,因此,證人蔡志明、吳素 今上開所證,不足執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亦不足以動 搖乙○○有關係與被告盈盛共同行竊之證言之信憑性。 綜上所述,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其竊盜犯行,亦堪認定。
㈤公訴人於起訴書內認告訴人丙○○所失竊之珠寶價值約新臺 幣(下同)4 千萬元,係以游女所提出估價單、進貨明細及 與銀行往來帳目等資料為憑。而證人丙○○於原審法院亦證 稱:已起出之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珠寶價值約100 萬元 。惟證人丙○○亦證稱:失竊東西價值大約3 、4 仟萬元, 係以進價計算,但只是計算大概,因為有部分已經賣出,且 有部分是用現金購買,沒有單據。失竊珠寶數量多少、種類 係憑擺攤時印象,無法提出失竊財物明細,僅能提供大概金 額等語。告訴人丙○○於警、偵訊所稱之4 千萬元既係以進 價概算,且購入後復已有販售予他人,自難依所提之單據認 定4 千萬之珠寶均遭被告甲○○、乙○○所竊取,而被告乙
○○亦僅供稱被告甲○○將一部份珠寶朋分與伊,否認有竊 取4 千多萬元之珠寶,自難僅憑丙○○不確切之指訴,遽認 被告等所竊取者係4 千多萬元之珠寶。此外,卷內亦無其他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 人等所竊取者係4 千多萬元之珠寶,依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之證據法則, 自無從為被告等係竊取4 千多萬元之財物之認定。參酌被告 乙○○所證其僅取得一部份珠寶,告訴人丙○○於原審法院 亦證稱尚有珠寶未取回,堪認失竊之珠寶除附表一至附表四 所示者外,尚有部分未起獲,則告訴人丙○○所失竊之珠寶 至少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紅、藍寶石、蛋白石、碧璽及 祖母綠等珠寶,市價為100 萬元以上,附此敘明。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渠等二人就竊取被害人丙○○珠寶之犯行,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原審法院認被告等所犯竊盜罪之事證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規定,審酌被告乙○○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且供出銷贓之對象,進而起獲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珠 寶,減輕告訴人丙○○所受之損害,顯具悔意,被告甲○○ 犯後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告訴人丙○○失竊之珠寶價值 非微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乙○○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 年;就 被告甲○○部量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原判決 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 ,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博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種 類 │形 式 │數 量 │備註 │
│ │ │ │(粒) │ │
├────┼───────┼──────┼────┼──────┤
│1 │紅寶石 │蛋面 │7 │以下均在 │
│ │ │ │ │張榮麟處起出│
├────┼───────┼──────┼────┼──────┤
│2 │紅寶石 │蛋面 │38 │ │
├────┼───────┼──────┼────┼──────┤
│3 │紅寶石 │蛋面 │8 │ │
├────┼───────┼──────┼────┼──────┤
│4 │紅寶石 │蛋面 │1 │ │
├────┼───────┼──────┼────┼──────┤
│5 │珊瑚 │圓型 │1 │ │
├────┼───────┼──────┼────┼──────┤
│6 │珊瑚 │圓型 │2 │ │
├────┼───────┼──────┼────┼──────┤
│7 │珊瑚 │蛋面 │1 │ │
├────┼───────┼──────┼────┼──────┤
│8 │珊瑚 │雕花 │2 │ │
├────┼───────┼──────┼────┼──────┤
│9 │珊瑚 │雕花 │2 │ │
├────┼───────┼──────┼────┼──────┤
│10 │珊瑚 │蛋面 │1 │ │
├────┼───────┼──────┼────┼──────┤
│11 │藍寶石 │蛋面 │1 │ │
├────┼───────┼──────┼────┼──────┤
│12 │藍寶石 │蛋面 │1 │ │
├────┼───────┼──────┼────┼──────┤
│13 │藍寶石 │蛋面 │1 │ │
├────┼───────┼──────┼────┼──────┤
│14 │蛋白石 │不規則 │1 │ │
├────┼───────┼──────┼────┼──────┤
│15 │蛋白石 │蛋面 │1 │ │
├────┼───────┼──────┼────┼──────┤
│16 │黃水晶 │橢圓型 │1 │ │
├────┼───────┼──────┼────┼──────┤
│17 │祖母綠 │蛋面 │1 │ │
├────┼───────┼──────┼────┼──────┤
│18 │沙佛萊 │蛋面 │1 │ │
├────┼───────┼──────┼────┼──────┤
│19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0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1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2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3 │紅寶石 │淚滴面 │1 │ │
├────┼───────┼──────┼────┼──────┤
│24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5 │紅寶石 │馬眼面 │1 │ │
├────┼───────┼──────┼────┼──────┤
│26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7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8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29 │紅寶石 │蛋面 │1 │ │
├────┼───────┼──────┼────┼──────┤
│30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1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2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3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4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5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6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7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8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39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40 │紅寶石 │蛋面 │1 │ │
├────┼───────┼──────┼────┼──────┤
│41 │紅寶石 │切割面 │1 │ │
├────┼───────┼──────┼────┼──────┤
│42 │紅寶石 │切割面 │2 │ │
├────┼───────┼──────┼────┼──────┤
│43 │紅寶石 │馬眼 │1 │ │
├────┼───────┼──────┼────┼──────┤
│44 │紅寶石 │蛋面 │1 │ │
├────┼───────┼──────┼────┼──────┤
│45 │紅寶石 │淚滴 │1 │ │
├────┼───────┼──────┼────┼──────┤
│46 │紅寶石 │馬眼 │1 │ │
├────┼───────┼──────┼────┼──────┤
│47 │紅寶石 │蛋面 │1 │ │
├────┼───────┼──────┼────┼──────┤
│48 │紅寶石 │蛋面 │1 │ │
├────┼───────┼──────┼────┼──────┤
│49 │紅寶石 │蛋面 │1 │ │
├────┼───────┼──────┼────┼──────┤
│50 │紅寶石 │馬眼 │1 │ │
├────┼───────┼──────┼────┼──────┤
│51 │紅寶石 │馬眼 │1 │ │
├────┼───────┼──────┼────┼──────┤
│52 │紅寶石 │馬眼 │1 │ │
├────┼───────┼──────┼────┼──────┤
│53 │紅寶石 │蛋面 │1 │ │
├────┼───────┼──────┼────┼──────┤
│54 │紅寶石 │淚滴 │1 │ │
├────┼───────┼──────┼────┼──────┤
│55 │紅寶石 │淚滴 │1 │ │
├────┼───────┼──────┼────┼──────┤
│56 │紅寶石 │蛋面 │1 │ │
├────┼───────┼──────┼────┼──────┤
│57 │紅寶石 │蛋面 │1 │ │
├────┼───────┼──────┼────┼──────┤
│58 │紅寶石 │蛋面 │1 │ │
├────┼───────┼──────┼────┼──────┤
│59 │紅寶石 │蛋面 │1 │ │
├────┼───────┼──────┼────┼──────┤
│60 │紅寶石 │蛋面 │1 │ │
├────┼───────┼──────┼────┼──────┤
│61 │紅寶石 │蛋面 │1 │ │
├────┼───────┼──────┼────┼──────┤
│62 │紅寶石 │蛋面 │1 │ │
├────┼───────┼──────┼────┼──────┤
│63 │紅寶石 │蛋面 │1 │ │
├────┼───────┼──────┼────┼──────┤
│64 │紅寶石 │馬眼 │1 │ │
├────┼───────┼──────┼────┼──────┤
│65 │紅寶石 │不規則 │1 │ │
├────┼───────┼──────┼────┼──────┤
│66 │紅寶石 │蛋面 │1 │ │
├────┼───────┼──────┼────┼──────┤
│67 │紅寶石 │蛋面 │2 │ │
├────┼───────┼──────┼────┼──────┤
│68 │紅寶石 │蛋面 │2 │ │
├────┼───────┼──────┼────┼──────┤
│69 │紅寶石 │蛋面 │2 │ │
├────┼───────┼──────┼────┼──────┤
│70 │紅寶石 │蛋面 │2 │ │
├────┼───────┼──────┼────┼──────┤
│71 │紅寶石 │蛋面 │2 │ │
├────┼───────┼──────┼────┼──────┤
│72 │紅寶石 │蛋面 │2 │ │
├────┼───────┼──────┼────┼──────┤
│73 │紅寶石 │蛋面 │1 │ │
├────┼───────┼──────┼────┼──────┤
│74 │紅寶石 │蛋面 │2 │ │
├────┼───────┼──────┼────┼──────┤
│75 │紅寶石 │蛋面 │2 │ │
├────┼───────┼──────┼────┼──────┤
│76 │紅寶石 │蛋面 │1 │ │
├────┼───────┼──────┼────┼──────┤
│77 │紅寶石 │蛋面 │1 │ │
├────┼───────┼──────┼────┼──────┤
│78 │紅寶石 │蛋面 │1 │ │
├────┼───────┼──────┼────┼──────┤
│79 │紅寶石 │馬眼 │1 │ │
├────┼───────┼──────┼────┼──────┤
│80 │紅寶石 │蛋面 │1 │ │
├────┼───────┼──────┼────┼──────┤
│81 │紅寶石 │蛋面 │1 │ │
├────┼───────┼──────┼────┼──────┤
│82 │紅寶石 │蛋面 │1 │ │
├────┼───────┼──────┼────┼──────┤
│83 │紅寶石 │蛋面 │1 │ │
├────┼───────┼──────┼────┼──────┤
│84 │紅寶石 │蛋面 │2 │ │
├────┼───────┼──────┼────┼──────┤
│85 │紅寶石 │蛋面 │1 │ │
├────┼───────┼──────┼────┼──────┤
│86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87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88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89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0 │藍寶石 │蛋面 │1 │ │
├────┼───────┼──────┼────┼──────┤
│91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2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3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4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5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6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7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8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99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0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1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2 │藍寶石 │淚滴 │1 │ │
├────┼───────┼──────┼────┼──────┤
│103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4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5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6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7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8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09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10 │藍寶石 │淚滴 │1 │ │
├────┼───────┼──────┼────┼──────┤
│111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12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13 │藍寶石 │不規則 │1 │ │
├────┼───────┼──────┼────┼──────┤
│114 │祖母綠 │蛋面 │1 │ │
├────┼───────┼──────┼────┼──────┤
│115 │祖母綠 │蛋面 │2 │ │
├────┼───────┼──────┼────┼──────┤
│116 │祖母綠 │蛋面 │2 │ │
├────┼───────┼──────┼────┼──────┤
│117 │祖母綠 │蛋面 │2 │ │
├────┼───────┼──────┼────┼──────┤
│118 │祖母綠 │蛋面 │2 │ │
├────┼───────┼──────┼────┼──────┤
│119 │橄欖石 │淚滴 │1 │ │
├────┼───────┼──────┼────┼──────┤
│120 │錳鋁石榴 │切割面 │2 │ │
├────┼───────┼──────┼────┼──────┤
│121 │錳鋁石榴 │馬眼 │1 │ │
├────┼───────┼──────┼────┼──────┤
│122 │祖母綠 │蛋面 │2 │ │
├────┼───────┼──────┼────┼──────┤
│123 │錳鋁石榴 │蛋面(破損)│1 │ │
├────┼───────┼──────┼────┼──────┤
│124 │祖母綠 │蛋面(破損)│1 │ │
└────┴───────┴──────┴────┴──────┘
附表二
┌────┬───────┬──────┬────┬──────┐
│編號 │ 種 類 │形 式 │數 量 │備註 │
│ │ │ │ │ │
├────┼───────┼──────┼────┼──────┤
│1 │碧璽 │ │21粒 │以下均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