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施秉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上訴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 月 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94年3 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 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新貞